上海老人澡堂猝死家屬索賠50萬元!法院駁回,網友吵翻了
來源:東方網
“老人在澡堂里洗澡時猝死家屬索賠50萬被法院駁回”
近日,這則話題衝上同城熱搜引發網友們的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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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1年3月的一天,75歲的老劉獨自前往公共浴室洗澡,期間突然暈倒。隨後,經現場人員呼救,浴室張老闆對其進行了搶救,並呼叫120。送醫後,經搶救無效後,於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
老劉家屬:
張老闆作為浴室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雖然浴室內有警示標誌,但是被告並未製止年事已高的劉某沐浴,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經營者張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法院會支持嗎?
庭審中,被告浴室方覺得很冤枉
法院認為老劉的死亡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張老闆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老劉暈倒後,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也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而且被告經營的浴室內有警示標誌,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原則。
本案中,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爭議
在於對過錯的判斷
老劉進入被告經營的浴室洗澡,其與浴室已確立了合同關係。被告在其服務場所內對於消費者老劉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早在浴室開業時,被告就張貼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臟病、高血壓、皮膚病、飲酒過量,謝絕洗澡,老人行動不便的,必須家人陪同”。同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老劉暈倒後即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也及時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因此,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並無不妥之處。
原告老劉家屬認為被告沒有及時製止老劉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對於浴室而言,只要其按規定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而在老年浴客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浴室製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經營常理和判斷標準,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存在過錯過於嚴苛。老劉發生異常情況後,被告所採取的措施,尚屬及時、恰當,其已盡到浴室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對於法院的判決
絕大部分網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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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指出:
家人自己沒照顧好老人
還把責任推卸給別人↓

還有網友指出:
老齡老人沐浴必須要有陪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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