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是借貸還是贈與?法院:無約定即視為贈與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為了分擔婚後子女的經濟壓力,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的情形十分常見,在沒有明確約定出資性質時,出資款是借貸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是贈與子女,還是贈與子女及其配偶雙方?如果是贈與雙方,子女離婚時,可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還?2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懷柔法院通過一起案例來解答上述問題。
據瞭解,齊先生、孫女士系夫妻關係,小齊先生系齊先生、孫女士之子,小齊先生、錢女士原系夫妻關係。齊先生夫婦將小齊先生、錢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婚姻關係期間的借款百餘萬元,主張這些借款主要用來支付小齊先生二人的購房款。小齊先生認可借款,錢女士對於借款不予認可,主張雙方並不存在借貸合意,且在與小齊先生的離婚訴訟中小齊先生認可雙方不存在共同債務。齊先生夫婦表示因系親屬關係,只和兒子口頭說過,沒有書面的借據。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婚後由父母一方為購房出資,在雙方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或出資方子女的贈與。齊先生夫婦主張由其出資的購房款為借款,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相應證據。齊先生夫婦的舉證無法認定其在購房時即已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購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齊先生夫婦雖主張口頭和小齊先生約定為借款,但錢女士未參與借款的協商亦未事後追認,故不能認定錢女士有共同借貸的意思表示,對齊先生夫婦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未予支持。
法院提示,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贈與。若能夠證明存在明確的約定,依照約定確定性質即可。若無證據證明出資的性質,則推定父母出資款為贈與,且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無撤銷贈與的情形發生時,無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還。如此,避免了子女與配偶離婚時,父母與子女串通損害子女配偶權益的情況發生。
借貸關係的證明主要為借條,但聊天記錄等證據充足時,也可達到證明目的。因是親屬關係產生的財產往來,父母很少會留下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性質。在此提醒,若以借貸為目的向婚後子女出資,一定要讓子女出具借條或保留聊天記錄等證據。若以僅贈與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後子女出資,可進行贈與公證。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