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大喜事》上映,法官解析婚戀中的法律問題
電影《大喜事》正在熱映,影片伊始,男主角李大軍與女友劉眉訂婚,嶽父劉克儉卻開口索要50萬彩禮。當下很多年輕人可能也面臨著“彩禮焦慮”“婚戀焦慮”等難題,結合電影劇情,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高藝林,為觀眾解析婚戀當中的法律問題。
結婚彩禮該不該要?
電影中,劉克儉為了保障女兒的婚後生活,向李大軍直言沒有50萬彩禮,休想娶走女兒。李大軍為了湊齊彩禮,不得不認真考慮了“偷”“搶”“借”“賺”等多種方法。
高藝林提示,彩禮與戀愛期間的贈與有著本質不同。戀愛期間的贈與系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自願給予對方財物,一旦贈與完成則不可要求返還;但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有比一般贈與更深層的法律含義。
嚴格意義上,彩禮並非法律概念,但其具有強大的社會生活慣性和廣泛的習俗基礎。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高藝林提示,締結婚姻是因為愛情,給付彩禮更應看作為錦上添花之舉,絕非無彩禮不結婚的鬧劇。
結婚證是婚姻效力的保險嗎?
李大軍與劉眉雖已當著親朋好友的面舉行過訂婚儀式,但他們曆經種種,才終於得償所願,爭取來了結婚證書。
高藝林表示,我國採用婚姻登記製。婚姻的成立必須滿足法定要件,既包含雙方結婚自願以及年齡、身份關係等符合法定的條件,又包括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即只有經過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確立夫妻關係。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舉行婚禮儀式或者辦結婚酒席,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取得了結婚證的夫妻二人,在存在法律禁止性情形時,婚姻關係也可能面臨著無效或被撤銷的命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由於當事人之間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係定性為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置,首先尊重當事人的自由,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而且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沒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
孩子姓氏必須隨父親嗎?
劉眉為了能打消父親要彩禮的念頭,謊稱自己已有4個月身孕,以便盡快與李大軍領證。然而這帶來了新分歧:李大軍母親堅決認為孩子應該隨爸姓李,劉眉父親一口咬定孩子要隨媽姓劉。
高藝林表示,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自然,孩子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選取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撫養人的姓氏。
一方面,目前我國很多家庭處於“4-2-1”模式,只有一個子女或孫子女,在確定子女、孫子女姓氏時,有的家庭可能會選取奶奶或外婆等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這是姓氏選擇的實際需求,立法也對此予以回應。所以,法律規定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另一方面,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對自然人進行扶養,具有正當性理由,如延續家族等,受扶養的自然人可以有姓氏上的改變,這也體現了在維護被扶養人利益基礎上,對非法定扶養人付出的認可,但最重要的還是尊重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的共同意願。
高藝林表示,關於孩子姓氏的問題,理論上,大多數人都承認孩子有權隨母親姓,但受傳統姓氏取得的習慣等因素的影響,現實中隨母親姓的現象仍占比較小。若無法協商一致,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一般都會從最有利於子女利益出發,但基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也不排除出現變更子女姓氏僅是基於父母雙方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變更子女姓氏行為應從是否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是否有利於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司法實務中需要法院依職權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
高藝林介紹,假設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跟隨某方共同生活,孩子姓氏變更為隨自己一方,而另一方以此理由拒付撫養費,是不可以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無條件的,任何時候都不能免除。父母要承擔起撫養子女的責任,尤其是夫妻離婚後更應該及時支付撫養費給予孩子成長經濟上的保障。
新京報記者 左琳 編輯 楊海 校對 陳荻雁